美国eb5投资移民公司

导语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即EB-5 投资移民),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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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与方式

  EB-5投资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非盈利机构。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灵活,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a.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

  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并使其净值增长40%。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b.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要求净值上升40%。

  c.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名额分配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只要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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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对于以上3种投资方式,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美国移民局规定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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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规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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