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福利及税收政策

导语
丹麦以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征,是发达的西方工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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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福利及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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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政策

  丹麦一直以福利制国家闻名于世。丹政府在国民生活幸福、满意程度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国际社会难免会对其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内部运作机制产生兴趣。这也就涉及到丹麦政府的财政运作:政府以税收方式从国民手中收取所需资金,然后用于公众福利事业。

  福利制国家的理念是由丹麦历史上最著名的牧师兼诗人“格兰德维希”(N.F.S.Grundrig 1783 - 1872)提出的,即教育人民寻求精神解放,该理念亦被其他国家的人民所接受。他描述了理想中的社会——没有人拥有太多,没有人一无所有。因而,尽管丹麦政府的工业、金融政策为企业家们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天地,但税收和福利制度则使不同公民之间的收入差别缩小,即才华横溢的幸运人不得不把他们所得的一部分分给那些不那么走运的人。

  在此背景之下,丹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转移性预算”:约一半的国家税收返回给公众,只有少部分被公共事业单位用来维持运作和资本金方面的开支。例如,1998年,国家政府收缴上来的3,970亿克朗中,其中47%作为“转移支付”返还给了公众,用于诸如失业及伤病救济、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9%被划拔给各个城市作为房屋赠款,其中的绝大部分又回到了公众的手中。在剩余44%的财政预算中,14%用于公众债券利息支付,14%用于中央政府开支,1%用于公共投资,15%用于推动经济发展、向欧盟认缴的款项及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的发展援助。1992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符合联合国规定,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应达到其GDP的1%,丹麦则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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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在丹麦,征收的全部税收总额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政府用征收上来的税收大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诸如教育、托幼服务、失业救济、健康医疗、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保障金,以及其它的社会福利事业。因此,丹麦是一个典型的高税收、高福利的发达国家。

  在丹麦征收的税中,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其中最重要的税种,它几乎占整个税收的一半。其它的税种包括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 Duties)、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和劳动力市场捐献(Labour Market Contribution)等。据统计,去年在丹麦全部税收总额中,个人所得税占44.60%,增值税占21.20%,能源和消费税占12.70%,劳动力市场捐献占10.00%,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占9.50%,海关关税和其它税占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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